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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播放影视作品,当心侵权

      2021-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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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认为祥云之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祥云之窗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祥云之窗”中向公众提供作品《攀登者》(下称涉案影视作品)的在线点播业务的行为,涉嫌侵犯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华视聚合公司)就涉案影视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华视聚合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祥云之窗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涉案影视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华视聚合公司就涉案影视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赔偿华视聚合公司经济损失共计2万元。
        擅播影视作品惹官司
        2020年,华视聚合公司偶然间发现,在名为“祥云之窗”的微信公众号中,显示账号主体为祥云之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点击进入该微信公众号,点击微信公众号下方“免费福利”中的“免费全网电影”,跳转至“祥云之窗口袋影院”界面,在搜索栏搜索《攀登者》,并点击涉案影视作品即可直接正常完整播放,播放页面未见跳转信息。经调查取证后,将祥云之窗公司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判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8万余元。
        一审法院结合在案证据认为,华视聚合公司提供了涉案影视作品片尾署名截图、版权链授权文件等,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华视聚合公司在授权区域及授权期间内享有涉案影视作品的专有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此外,通过关注祥云之窗公司运营的涉案公众号,点击该公众号下方显示的“免费福利”中的“免费全网电影”,跳转至“祥云之窗口袋影院”界面,在搜索栏搜索涉案影视作品,点击后可以直接完整观看涉案影视作品。祥云之窗公司未能提供材料证明被链网站系合法经营的网站且播放涉案影片具有合法的授权,在此情形下,其应知晓该网站非法传播他人影视作品的可能性极大仍设置链接,具有主观过错,应承担帮助侵权的法律责任。故其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鉴于庭审中华视聚合公司撤回要求祥云之窗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对该项诉求不再予以评述。
        在赔偿金额确定方面,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影视作品的类型、知名度、影响力,祥云之窗公司的侵权情节、侵权方式、侵权时间等酌情确定经济损失共计2万元。
        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祥云之窗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祥云之窗公司的上诉理由为:首先,对华视聚合公司的权属材料真实性存疑。其次,祥云之窗公司提供的是链接服务,主观上无过错,不应认定为侵权。再次,涉案行为以非盈利为目的,一审法院判赔数额过高。
        对于祥云之窗公司的上诉,华视聚合公司辩称:不同意祥云之窗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维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该案后进行了共开开庭审理。二审法院认为,通过关注祥云之窗公司运营的涉案公众号,点击该公众号下方显示的“免费福利”中的“免费全网电影”,跳转至“祥云之窗口袋影院”界面,在搜索栏搜索涉案影视作品,点击后可以直接完整观看涉案影视作品。祥云之窗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祥云之窗口袋影院”与其公众号的关系以及“祥云之窗口袋影院”播放涉案影片具有合法的授权,同时,祥云之窗公司在二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亦无法证明其仅提供了涉案影片的链接且无过错。因此,祥云之窗公司的行为已侵犯了华视聚合公司对涉案影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认可。
        在赔偿数额是否不当问题上,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双方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的情况下,综合考虑涉案影视作品的类型、知名度、影响力,祥云之窗公司的侵权情节、侵权方式、侵权时间等因素情节酌定经济损失2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祥云之窗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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