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与观点
- 引 言 -
本文将探讨民商事诉讼中常见的税务问题,如“含税价”“不含税价”的理解、税负转嫁诉讼的处理方法以及垫付税款索偿诉讼策略。
- 探 讨 -
一、纳税人身份的法定性
纳税人亦称“纳税义务人”、“课税主体”,是税法行政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的身份具有法定性,不论纳税人与其他主体如何约定,税务机关向仅且向纳税人(和广义上的扣缴义务人)进行课税。其他主体可以代替纳税人进行缴税,但如发生应缴未缴之情形,承担滞纳金、罚款主体均为纳税人本人。
二、“含税价”“不含税价”的理解
对于增值税,出卖人是法定纳税人(销项税额),其应缴销项税额来自于买方向其支付的税收价款。我国司法普遍认可合同总价未约定是否含税时,合同总价为含税价(涉及对境外货物流转除外),包括买方付给卖方用于缴纳税款部分。
在合同特别约定“不含税价”的情况中,买方没有支付卖方对应的税金,因此,买方应当补足税金,卖方应以不含税价格和增值税的税金之和作为发票的金额,为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在遇到国家法律规定的增值税税率发生变化时,如当事人仅约定总共支付价款或含税总价,则总价不予以调整;如约定不含税价格,则买方应当补足税金;如约定总价并明确约定适用税率比例,如合同总价“116万元(增值税16%)”,一般被视为不含税价格固定,买方按照新税率支付开票费用。
对于所得税则一般不存在这个问题,发生争议的情况下,未约定即约定含税价均被理解为税前价格。个别当事人对“不含税价”中的表述要求调整所得税承担者的要求,则会因法院将该条款理解为对增值税的约定而被驳回。
三、税负转嫁诉讼:遵循明确约定
税收转嫁指的是在合同明确约定非纳税人承担最终税负义务的情形。民商事诉讼中,法院倾向于认为合同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均受该法锁所约束,如有约定,则不论法律对纳税主体如何规定,最终由约定方承担。
在存在税收转嫁约定的情况下,即便法定纳税人根据法律规定已经缴纳税款,法院亦会支持就此向合同约定方索偿。
典型的是二手房买卖交易中,出卖方是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的纳税人,就其转让价款与购入价款的差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买受方是契税的纳税人,就买受不动产承担纳税义务。
但是在房屋中介提供的典型合同中,一般会约定买受方不仅应承担契税,也应承担出卖人的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在约定税务负担承担人情况下,约定税负人应提前缴纳税款。否则,法定纳税人承担应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有权就约定转嫁额度向约定税务承担人追偿。
法定纳税人由法律规定确定,如果约定转让,一般应为明确约定。
仍以房屋买卖合同为例,虽然中介提供的市场通行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承担个人所得税在内的全部税款,但是中介提供该合同额目的在于以明确房屋转让总价的情况下,促成出卖人与买受人签约。
事实上,建设行政部门的合同模板中一般无转嫁税款的约定,此种情况下行业通用的合同反而不是国家行业标准。一般司法实践中,在无相关约定的情况下,因转嫁确无依据,法院审理态度也较为统一。
四、垫付税款诉讼:讲清法定的纳税主体与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垫付税款指的是在无合同约定税收转嫁的情况下,他人为纳税人垫付税款的情形。垫付税款索偿属民事诉讼中的不当得利之诉,最终应由法定主体承担。
然税收属于行政法律范畴,由于“民行(税)交叉”领域的客观难度,司法实践中存在极个别法律从业者,因不了解税收法律,对于已经缴纳的税款,很难论证垫付税款人要求法定纳税义务承担人的索赔的现象。
在该种诉讼中,垫付税款人常常主张自身并非法定纳税义务主体,而法定纳税义务主体常常会主张与代缴税款人存在其他合作关系,代缴税款人也可能从代缴行为中获利为由,要求不支持代缴税款人的索偿。
在北京某商事仲裁委员会审理的股权激励案中,被申请人公司未作税收方面的有效抗辩而被要求支付全部税前款项,且在被强制执行后仍旧需要向税务机关再次报税。
在北京某中院审理的演艺合同纠纷中,法院认为被告公司在原告为名的个人工作室(个体工商户)中存在走账行为,该行为表明被告公司控制原告的个人工作室,即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造成了原告免税地获得相关报酬,而被告公司全部承担个人所得税的结果。
对于上述“民行(税)交叉”案件,诉讼代理人和法院应仔细考察法定纳税主体及双方约定情况,按照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法定的原则进行审慎判断,尤其注意考察约定交易价格为何,而非以垫付税款现象本身承认既有事实,以追求案件的公平处理。
还是上面的股权激励案,虽然后来该公司以不当得利为由在法院起诉继续求偿,并提交了代扣税款证明,最终获得了支持,但一方面花费了过高的成本,另一方面事后补救的方法操作风险很高,且在法律上存在相当的不确定性(再次起诉之案是否不受仲裁协议管辖,案件是否构成重复诉讼存有争议)。
而上述演艺合同案例中垫付税款人则没有这么幸运地“翻案”了。事实上,代理人和法官均可通过整体付款协议进行体系解释,确定整体付款额度,明细不论以劳务报酬还是个人工作室走账方式给付报酬(且不论行为的行政合法性),公司向艺人支付款项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总额确定,则工作室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当然应由艺人承担。
因为公司付出的总额与艺人获得的税前报酬相同,此后艺人以不同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与公司无关。如果公司帮助艺人缴纳了相关税款,自有权以不当得利等方式主张返还。
- 结 语 -
纳税人身份由法律直接规定。合同价在未约定是否含税的情况包含增值税。如遇国家法定税率变化,明确约定不含税价或虽约定含税价但明确税率时可主张调整。
在税负转嫁诉讼中,法院对合同明确约定税负转嫁的行为持支持态度。在垫付税款索偿纠纷中,代理人不仅应列明法定纳税主体,更应仔细列示各方权利义务总额,理清交易公允价值,以维护各方利益平衡。
参考规范:
1.《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3.《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4.《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仲裁法》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6.《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本文作者 -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分享、交流、学习之目的,不代表尊龙凯时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或对法律的解读,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应以本文全部或部分内容作为决策依据,因此造成的后果将由行为人自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