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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醉驾入刑十年,司法实践中需要关注的五大焦点

    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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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 言 -

    醉酒驾驶机动车,简称“醉驾”。此前,由于醉酒驾车造成的无辜者伤亡数越来越多,为了遏制前述情形,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醉驾随之正式入刑。

    醉驾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以危险驾驶罪呈现。刑事处罚为拘役并处罚金,拘役刑罚期限为限制人身自由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当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时就会被认定为醉驾,通常大约为半两到一两高度白酒或者一瓶啤酒。

    - 探 讨 -

    一、关于醉驾中的“道路”和“车辆”如何界定

    根据2011年修正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通俗来讲,这其中的道路需要具备公共性。

    现实中也有将农村中具有一定规模和较强公共性的农村道路纳入醉驾中“道路”范畴。

    其中“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挂车、无轨电车、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农用运输车、农用拖拉机以及轮式专用机械车等,不包括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及自行车等。

    二、关于醉驾的处罚标准及依据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200mg/100ml以上的,属于从重处罚情形。

    以北京市海淀区为例,通常情况下,80mg到100mg判处一个月拘役,100mg到200mg判处两个月拘役。

    如出现200mg以上情况及虽然没到200mg但有其他情节如造成了事故、有前科、主路上行驶等等情况,在前述量刑的基础上再添加至少一个月。

    当然即便是在北京,各区判决尺度多少会有些许出入。

    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这其中最重要的是抽血样检测结果,如果嫌疑人在抽血样之前脱逃,则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作为依据。

    三、关于醉驾的量刑情节

    2017年5月1日起试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对危险驾驶罪量刑作出调整,在第一条第三款中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员而言,如果此时的情节显著轻微并且危害也不大,那么就不予定罪处罚;而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则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实践中对于醉驾在量刑情节考量上主要包括以下这些:

    • 时间是在白天人车流量高峰时还是在深夜车流量较少时

    • 是普通道路还是城市快车道、高速车道;被查时醉驾的距离多远

    • 涉案车辆情况是“铁包肉”机动车还是“肉包铁”的摩托车

    • 是否在主路行使

    • 是否之前有前科,等等

    检察官和法官会综合作出考量。依据目前规定来看,醉驾案件情节轻微或者显著轻微的,主要涉及以下六种情形:

    • 挪动车位型

    • 救治病人型

    • 睡觉休息型

    • 隔时醉驾型

    • 尚未驶出型

    • 被醉驾追尾型

    四、醉驾在司法实践中的现状及问题

    不可否认,醉驾入刑有其时代背景和现实意义,但在实践中,醉驾刑罚也存在诸多问题。

    对于醉驾的惩罚相对严苛,醉驾属于行为犯,不以造成损害结果为成立标准,醉驾被认定成立后,面对行为人的不是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而是严苛的刑罚。

    在一线城市,醉驾行为一旦被查到,在被抽血检测之前基本上不会给行为人留出时间和外界沟通,且整个系统登记相对完善,检测到的酒精含量达到标准后,罪名基本上就确定了。

    尽管醉驾入刑,醉驾人数仍然高居不下,尽管对于醉驾人员惩罚严苛,然而还是有很多人继续醉驾。

    在一线城市醉驾刑罚的震慑力相对明显,醉驾导致人员伤亡的情况降低了不少,然而在二三线甚至我国边缘地区城市,醉驾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有些人还是认识不到醉驾的风险及醉驾的刑事惩罚。

    醉驾也呈现打击过广的情况,因醉驾进而被认定构成的危险驾驶罪现今已稳居我国刑罚第一大罪。

    近几年,在我国每年约有三十万人因醉驾而受到刑事处罚,这也是目前醉驾被广为诟病的一点,法律最好的效果是一方面对于某种行为进行惩罚,更多的是通过惩罚给其他人以警示教育,进而更好的规范人们的生活和工作。

    醉驾的打击范围太广导致现实中很多人因为一时不慎而挂有刑罚记录,醉驾人员带有刑罚记录后,不仅自己工作和生活受到影响,对其子女在之后工作择业都会产生影响。

    五、关于对完善醉驾的一些建议

    根据是否造成损害结果区分处罚标准

    因醉驾涉刑属于行为犯,只要有醉驾行为不用造成危害结果罪名也成立。

    笔者认为如果仅仅是具有醉驾行为但没有造成危害结果,这种情况下可以和醉驾后造成危害结果情形相分离,结合其他轻微的情形,将前者不被认定为为犯罪,或仅仅给予一定程度的行政处罚。

    当然对于行为的惩罚与权利的保障如何达到一个平衡确实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笔者想强调的是,在处理上,对于醉驾是否造成损害结果的情形可以进行区分。

    轻微情形需要遵循慎捕、慎诉理念

    现阶段因涉嫌醉驾人数偏多,这个罪名目前来看主要趋向于惩罚,对于某些轻微情形,建议适用社区矫正及配合相关教育的形式进行惩戒。

    轻微醉驾附条件不起诉可以在法律实践中更多地被运用,这也符合最高检提出的慎捕、慎诉理念,目前各个省份关于醉驾不起诉并没有统一的标准。

    在未来依据醉驾的不同情形,可以更多地适用不起诉,进而较少醉驾被推到法院阶段的数量。这样也能对于醉驾的惩罚做出控制。

    完善刑事犯罪记录制度

    实践中笔者在操作此类案子时,遇到最多的问题是醉驾行为人因为自己的一时不慎导致有刑罚记录进而影响其子女的未来。

    这个根源其实是在于刑事犯罪记录制度,被醉驾处刑罚的人比较多,所以刑罚记录多,进而影响到家人的情况也更加凸显出来。

    笔者建议进一步完善并细化我国刑事犯罪记录制度,对于某些罪名可以适用前科消除或不波及到家人的情形,这也是刑法谦抑性的应有之意。

    - 结 语 -

    醉驾入刑十年,这十年中一直争议不断,今年两会,有代表曾提出提高入刑标准及设立成年人刑罚前科消灭制度,进而可以给醉驾行为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也可以让醉驾行为人的家人的权利得到保障。

    笔者赞同醉驾入刑,对于醉驾人应当予以相应的惩处。但笔者认为在刑罚适用及犯罪前科制度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至于目前醉驾在法律实践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相信一定会慢慢得到完善,醉驾也会不断地在实践中出现问题后得到更好地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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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读者学习交流和借鉴参考。案件具有特殊性,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本文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不形成专门法律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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