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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子柒卷入“月饼风波”?“网红”商标布局早,侵权“是非”少!

202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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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俗话说“人红是非多”,中秋节前夕,停更两个多月的知名短视频博主李子柒因为一款月饼引发的是非而再度“走红”。

  9月14日,四川子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子柒文化公司)发表声明称,四川宜宾某连锁超市上架了一款售价为786元的“李子柒月十全十美月饼礼盒”的商品,涉嫌侵犯该公司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超市方则回应称,涉事月饼为生产商租用其货柜进行展示、销售,因工作人员疏忽导致价签和收银小票上出现“李子柒月”字样。

  近日,子柒文化公司就相关月饼产品情况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了投诉,涉事超市及时下架了相关月饼产品。此次月饼风波至此暂时告一段落,而围绕李子柒等“网红”的商标保护问题,引发社会各界持续关注与热议。

  提前做布局 未雨绸缪

  此次月饼风波,源于某网友在社交平台上发布的一段视频,称其在宜宾某连锁超市购买了一款价签标称为“李子柒月十全十美月饼礼盒”的商品,收银小票上显示为“李子柒月十全十”,生产商为重庆冠生园食品二厂成都联合分厂,与“李子柒”品牌毫无关联,而且线上平台的价格比该超市要便宜近600元。视频发布后,引发大量网友的热议。

  在落款日期为2021年9月13日的一则声明中,子柒文化公司称,涉事超市擅自将“李子柒”标识用于非该公司产品并以畸高的价格销售、宣传的行为,不但给信任“李子柒”品牌而购买该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其畸高的售价经网络传播亦导致部分消费者对“李子柒”本人及品牌产生极其不良的负面评价,涉嫌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而且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公司已就相关月饼产品情况向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并委托律师致函涉事超市。

  9月14日,针对“李子柒月十全十美”月饼产品视频及消费者向该公司投诉宜宾多家超市售卖视频所载产品事件,子柒文化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发表律师声明称,该公司系“李子柒”品牌商品的唯一商标权利人,其从未授权任何主体使用“李子柒”标识用于涉事月饼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宣传,其已就涉事超市擅自使用“李子柒”标识的行为委托律师进行取证和维权。

  针对子柒文化公司发布的两则声明内容,涉事超市有关负责人回应称,涉事月饼是重庆冠生园食品二厂成都联合分厂的产品,名为“十全十美”礼盒月饼,月饼内外包装上均没有与“李子柒”有关的任何文字、标识,因为工作人员疏忽导致价签和收银小票出现“李子柒月”字样,该超市只是临时把货柜租给重庆冠生园食品二厂成都联合分厂进行展示、销售。事件曝光后,该超市及时下架了相关月饼产品,该事件对其商誉造成了影响,其将保留依法追究重庆冠生园食品二厂成都联合分厂法律责任的权利。

  纵观此次“李子柒月十全十美月饼礼盒”事件,子柒文化公司的反应可谓十分迅速,而及时进行了较为完善的商标布局,正是其此次维权的底气所在。

  记者通过中国商标网查询了解到,截至9月21日,共有160余件“李子柒”相关的商标申请注册信息,其中最早的一件商标注册申请由子柒文化公司于2016年提交,正是自同年9月开始,子柒文化公司便开始对“李子柒”商标进行布局。截至目前,子柒文化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共提交了100多件“李子柒”商标的注册申请,其还对“LIZIQI”“子柒”“柒”“柒家好物”等商标进行了较为完善的布局。

  “作为一种符号,姓名本身具有一定的识别作用,‘网红’的姓名或艺名包含着社会公众所共知的信息内容,当其姓名或艺名与特定的商业活动联系在一起时可以产生促进商品销售的结果,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汤学丽表示,“上医治未病”,“网红”本人或利害关系主体应当未雨绸缪,提高商标布局意识,及时做好姓名或艺名的商标布局工作,在遭遇商标侵权行为时能有权可依。

  拒绝“搭便车” 主动维权

  与李子柒的遭遇不同,同样作为“网红”的视频网站知名“UP主”敬汉卿曾遭遇商标及侵权纷争,但因手无商标而苦不堪言。

  2019年,敬汉卿发布了一则视频,称其姓名被一家企业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使用在娱乐节目、视频节目制作和下载等相关服务上,并收到该公司发出的“商标侵权”通知函,要求其在微信、腾讯、头条公众号上停止侵犯该公司“敬汉卿”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否则该公司将委托律师发函要求各大视频平台查封其“敬汉卿”相关公众号。

  “正如敬汉卿在视频网站的个人空间里所言,需要我们提升相关法律意识,才能够把这种公司、这种人扼杀在源头上。”汤学丽表示,“网红”应提高商标布局与保护意识,事前及时布局、事后积极维权,尽早将自身姓名或艺名申请商标注册,遇到侵权行为时主动维权。

  “商标的本质和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向消费者传递商品或服务固有的信息及承载的商誉。‘网红’的姓名或艺名具有较高知名度,容易被消费者识别和记忆,并对相关商品的品质背书,一些市场主体正是打起了这一‘如意算盘’,将‘网红’的姓名或艺名擅自使用在商品名称或相关的广告宣传里,借助‘网红’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实现‘搭便车’来误导消费者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在汤学丽看来,一些市场主体不将精力放在提升自身商品或服务的品质上,反而意图通过“搭便车”、打擦边球、玩谐音梗等方式来吸引和误导消费者,属于本末倒置,终将受到市场的惩罚和法律的制裁。

  “在遭遇姓名或艺名被他人抢先申请注册商标后,‘网红’及其利害关系主体可以通过提出商标异议申请、无效宣告请求、撤销申请等途径,及时维护自身权利;遇到‘搭便车’等方式的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可通过发送律师函、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汤学丽表示,相对于采取事后维权,像李子柒一样及时进行商标布局,才是有效抵御商标抢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最优方式,让不法商家无机可乘,让意图通过“搭便车”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市场主体“如意算盘”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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