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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案件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全方位规制伪证行为——向伪证说不!

    202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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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案件中,存在个别商标注册人提供伪造商标使用证据、虚构商标使用的情形。为全方位规制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案件中的伪证行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采取多项措施,并在多起案件中对当事人作出了处罚。

      “商标注册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补充提交新证据的情况较为普遍。有的商标注册人提交商标使用证据的举证能力不足,有的对哪些证据能够证明商标的使用在理解上存在偏差,有的甚至为维持商标注册,不惜向法院提交伪证。”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案件涉伪证处罚情况通报会,该院副院长宋鱼水通报了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案件审理的相关情况与规制此类案件中伪证行为的主要做法,并同时发布了相关涉伪证处罚典型案例。

      存在提供伪证情形

      记者在在通报会上了解到,2019年至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商标授权确权案件4万余件,其中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案件3843件,占全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的9.6%。其中,撤销复审决定的案件共计970件,撤销率为27.7%,高于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平均撤销率。值得关注的是,此类案件呈现出以下四个特点:

      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案件在商标行政案件中占比较大。根据我国商标法相关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以申请撤销连续三年没有正当理由不使用的注册商标,因此启动商标撤销程序相对简单,而且商标注册人通常会在行政阶段败诉后提起行政诉讼,并在诉讼阶段补充提交新的使用证据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导致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案件数量较多。

      商标注册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补充新证据的情况较为普遍。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诉讼的争议焦点在于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有的商标注册人在行政程序中可能存在使用证据收集不够完整,或者对提交哪些证据能够证明商标使用存在理解上的偏差等问题,导致其注册商标在行政程序中被撤销。为此,大部分商标注册人会在诉讼程序中进一步补充新的使用证据,以维持其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人提交商标使用证据的举证能力不足,有时甚至为维持商标注册提交伪证。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案件中,商标注册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多为商业合同、销售凭证、发票和相关宣传资料等,司法实践中常出现合同与发票不对应,或者相关证据未显示商标标识等问题。当同时拥有多个注册商标时,部分商标注册人还存在混同使用的情形,导致各商标标识与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不对应。为了维持商标的注册,有的商标注册人甚至提交伪造的发票、交易合同、检验报告等证据。

      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案件撤销率高于商标行政案件平均撤销率。一方面是由于商标注册人往往在诉讼程序中补充提交新的使用证据,进一步补强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导致改变行政决定的处理结果;另一方面是由于司法程序中要求商标注册人向法院提交商标使用证据的原件,而有的商标注册人无法提供证据原件,或提交的原件与复印件不一致,导致法院对部分行政程序中提交的复印件等相关证据材料不予采信。

      多措并举进行规制

      商标的价值在于使用,商标通过使用才能发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然而,商标注册人在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案件中伪造商标使用证据的行为,虚构了商标使用的事实,反映出诚信精神缺失、规则意识淡薄等问题。宋鱼水介绍,针对此类行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采取多项措施,全方位规制伪证行为,在多起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案件中作出了处罚决定。

      核查证据原件,加大证据审查力度。要求商标注册人提交所有商标使用证据的原件,综合运用证据规则和日常经验法则,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加大审查力度,遏制商标注册人提交伪证的侥幸心理,维护诚实守信的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利用官方平台,主动核查证据真实性。针对商标注册人提交的发票、产品包装图片、销售合同、网上交易订单、新闻报道等证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分别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企业信用信息网站和相应的购物网站、媒体网站等进行查验,必要时向地方税务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一步核实真伪。

      责令说明理由,释明伪造证据的后果。对有初步证据证明真实性存疑的证据,在责令涉案商标注册人提交证据原件的同时,进一步向其释明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若商标注册人不能提交证据原件且未对不实之处作出合理解释,法院将认定上述证据系伪证。

      严格审查标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对商标注册人提交的伪证不予采信,同时对其提交的其他证据从严审查。除核查证据原件外,对于难以证明商标注册人具有真实使用意图的一次性或者零星的象征性使用证据,认定其不属于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性使用,不产生维持商标注册的效力,对该商标依法予以撤销。

      从严处理伪证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诉讼参与人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针对商标注册人提交伪证的行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经在多起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案件中作出顶格处罚决定,及时制止伪证行为。

      梳理分析原因,强化诉讼指引。针对多个商标注册人在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案件提交伪证的现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开展上述工作的同时,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

      “接下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切实解决不以使用为目的囤积商标和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等不正当占用资源的问题,给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创造发展空间,在全社会营造公平、诚信的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宋鱼水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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