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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提交商标评审申请材料注意事项

202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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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机构首次提交商标评审申请材料应当依次包括申请书(首页)、材料目录、申请书(正文)、决定书或裁定书及其送达证据、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代理委托书和证据材料。

  申请书首页

  针对不同案件类型,必须正确填写商标名称、类别、注册号、发文号、申请人名称和地址(外文地址须注明其中文国别)、被申请人名称和地址。

  材料目录

  材料目录应具体写明商标名称、类别、注册号、材料序号、材料名称、件数、页码、备注(是否原件/复印件)、提交人签章以及提交日期,证据目录中标注的页码应与证据材料实际页码一致。

  申请书正文

  申请书正文必须有明确的评审请求(写明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如因复审期限即将届满而无法提交详细事实理由的,可以先简单填写,但不能不写)。理由中涉及的引证商标,如果已经在先申请注册,应明确具体注册号。

  决定书或裁定书及其送达证据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只有在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等情形下,形式审查进行时限判断方可依据文件发出之日或实际收到日期进行推算。因此,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信封等送达证据,直接递交的应提交现场领取的决定书或裁定书原件。

  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

  商标评审申请人名义应与决定书或裁定书所载的信息一致。如果申请人的商标发生转让,应提交核准转让证明;尚未核准的,须以转让人名义提起复审。如果申请人发生名义变更而未进行备案,则须提交申请人名义变更证明。

  代理委托书

  代理委托书应当按照统一书式填写,明确委托人名称、地址、国别、注册号、类别以及代理权限(代理权限未经特别声明的均为一般代理,即不包括承认对方评审请求、放弃或者变更评审请求、撤回商标评审申请)。

  证据材料

  提交证据材料时必须附上证据目录,对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简要说明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的具体事实并签名盖章。代理机构提交书证、物证时,如果书证的原件(如发票等)并非A4纸规则大小的,应复印或打印在A4纸上提交;物证为立体形状或尺寸较大,不能平面放置在A4纸大小的塑料袋中提交的,应以照片、录像光盘等形式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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