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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茶戏”案谈商标象征性使用

    20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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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关于第9025073号“茶戏”商标复审决定,认定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于2015年3月6日至2018年3月5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诉争商标予以撤销。

      原告安徽广电传媒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该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律分析】

      商标的商业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投入流通领域用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使用行为。

      该案中,安徽广电公司提交的证据主要存在两个问题,具体如下:一是证据形式的问题。安徽广电公司提交的证据存在自制证据,无法确认其形成时间或证据存在一定的瑕疵,真实性存疑等情形。二是证据内容的问题,即是否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行为。安徽广电公司提交的证据中存在未显示诉争商标、不具有直接关联性、并非在指定期间内形成等情况。尤其重点考虑到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茶;咖啡;糖果;糕点;冰淇淋;豆浆”等商品,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判断,上述商品属于相关公众生活常用或经常接触的物品,而三年指定期间内安徽广电公司仅提交了一次性的销售行为,故即便相关发票能够证明该销售行为系真实存在,但这一次性的销售行为并未达到一定的销售规模,在无其他相关证据能够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认定该销售行为系“真实的、善意的、积极的”商标使用行为。据此,法院认为其属于为维持商标有效的象征性使用情形。

      综上所述,安徽广电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并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诉争商标在核定商品上于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诉争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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